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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常州市照明电器协会(简称:常州照协)英文名称为:Changzhou City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缩写为CCAL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一)协会是由常州地区从事照明电器行业生产、销售、研发、配套服务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结成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协会是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三)协会是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限制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为会员和社会服务,履行自律管理职能;
(二)沟通照明电器行业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会员与社会的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通过信息咨询、教育培训、维权协调、价格规范、质量评比等多种活动形式,为会员提供优良服务;
(四)团结教育、引导督促会员诚信守法,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保护行业的有序竞争;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照明电器行业的健康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常州市经贸委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江苏省常州市邹区灯具城中区一幢43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照明电器行业的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愿望和诉求,提出制定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做好行业发展指导工作;
(二)制定行业规范,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三)收集行业信息,分析市场动态,提供信息咨询;
(四)组织培训教育、文明经营、商品质量等多种形式的评比,推动会员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的提高;
(五)规范价格、质量、服务等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平等的市场秩序;
(六)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商定行规行约;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工作;
(九)接受和发展会员;
(十)做好行业宣传工作;
(十一)开展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由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优先或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获得协会出版物的权利;
(四)有向协会要求对生产、经营提供帮助和服务的权利;
(五)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统计资料和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由于以下原因之一,应予退会。
(一)一年内会员不交纳会费、无故3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二)停业、转产,依法被撤消、兼并或宣告破产。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不予改正时,可劝其退会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推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报务财务状况;
(五)决定机构设置和撤消;
(六)决定吸收新会员和处理会员退会;
(七)选举常务理事会;
(八)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组织下届协会的换届选举;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凡在本行业中有较高声望和对本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经会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分别聘为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荣誉会员或名誉会员。
名荣誉职位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可享有其它会员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任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任务,本协会下设若干工作部,其设置、撤消和工作任务由理事会确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同行有关单位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7日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5月15日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常州市照明电器协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照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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